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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汇通路使赵村整村改造详情规划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9-08-19 17:41:06

晋中市使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条  编制目的

为控制和引导使赵片区的有序开发,深化落实该片区控规的控制要求,严格实施片区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和相关规定,结合片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特编制使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北起榆太交界,南至迎宾西街,西起环城西路,东至站北路,规划总用地14.05平方公里。

该规划适于使赵片区的4个组团管理单元。

A组团(物流服务组团)范围:北起榆太交界,南至文华街,西起汇通北路,东至站北街,规划总用地168.53公顷;

B组团(汽贸产业组团)范围:北起文华街,南至龙湖大街,西起环城西路,东至园区路,规划范围328.15公顷;

C组团(生态备用组团)范围:北起龙湖大街,南至安宁西街,西起环城西路,东至银泰路、汇通北路,规划范围516.76公顷;

D组团(生活服务组团)范围:北起安宁西街,南至迎宾西街,西起环城西路,东至站北街,规划范围396.35公顷;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晋中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办法》等地方相关法规、规定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技术标准规范

4.《晋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及相关专项规划

5.《晋中市汇通北路沿线区域概念规划》

6. 其他相关已批复规划

7.规划区1:2000地形图

第四条  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图纸、图则)和附件(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件并用方具法律效力。

第五条  控制要求

规划强化对城市三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安全设施)的控制和落实。

第六条  管理要求

(一)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包括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以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二)本规划由晋中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内容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三)本规划若确需调整,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依据《晋中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章  总体控制及地块划分管控

第七条  功能定位

依据晋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同时结合对区位、现状用地情况及城市发展需求分析,本次规划确定该片区功能定位为:山西科技创新城核心区与东部副中心建设的重要枢纽,作为山西科技创新城建设推动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综改政策主要实践区,实现现状产业的有效提升和城市服务功能的强化,进一步实现产业区与生活区平衡,成为区域范围内的“产业枢纽区”。

第八条  建设规模

片区总用地14.05平方公里,片区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368.4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用地168.18公顷,居住建筑总面积406.31万平方米,片区居住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42以内;工业、仓储用地101.85公顷,建筑面积124.57万平方米,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22以内;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97.01公顷,建筑面积655.74万平方米,平均容积率控制在3.33以内。

第九条  人口规模

人口规模总量为9.81万人。

第十条  地块编码及划分

(一)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法,由街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组成。如使A-01-01地块,编码含义为:“A”——街区代码(以B、C、D、E、…对应各个街区);“01”——街坊代码该(以01、02、03、04、…对应各个街坊);“01”——该街区内的1号地块。编码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

(二)本片区划分为4个组团管理单元,330个地块。

A组团,面积168.53公顷,28个地块;

B组团,面积328.15公顷,75个地块;

C组团,面积516.76公顷,97个地块;

D组团,面积370.92公顷,130个地块;

第十一条  地块界限管控

(一)地块划分应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用地性质的不同和各类规划控制界线确定。

(二)对公共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等用地应单独划分,以保证优先建设。

(三)应保证每个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道路相邻,确实无条件的内部地块须确保与道路直接相连的出入口通道用地。

(四)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对须预留公共开放空间、景观视线走廊、公共通道等的地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保留细分的优先权。

(五)地块用地边界与已经合法手续出让或划拨地块用地边界不一致时,以后者界限为准,同时须保证后者用地性质不被变更。

(六)地块界限内的用地面积不一定全部可作为建设用地,实际建设用地的面积还需在考虑了不宜建设因素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给出。

第十二条  地块规模管控

(一)原则上居住地块的*小细分面积为0.3公顷。(部分保留现状地块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开发建设中,低于*小细分地块规模的项目原则上须与周边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第三章  用地功能布局

第十三条  功能分区

本次规划形成“一轴四组团”的城市空间构架。 

   “一轴”:汇通北路商业发展轴;

   “四组团”:自北向南由汇通北路串联的物流服务组团、汽贸产业组团、生态备用组团和生活服务组团。

第十四条  组团划分及主导属性

片区划分为4个组团,分别为使赵片区-A组团(物流服务组团),使赵片区-B组团(汽贸产业组团),使赵片区-C组团(生态组团),使赵片区-D组团(生活服务组团)。其中A组团主导属性为物流服务,B组团主导属性为汽贸产业,C组团主导属性为生态休闲,D组团主导属性为生活服务。

第四章  地块使用性质管控

第十五条  规划用地性质分类

规划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其用地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法定管控

(一)片区控规所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用地是法定管控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二)法定控制的土地使用采用实线控制、虚线控制、指标控制、点位控制相结合的分类控制方式,具体内容详见片区控规文件。

(三)若法定土地使用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划拨或出让的地块内,晋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指导性管控

(一)管控规定

1.土地使用除法定管控内容外,其余均为指导性管控内容。

2.指导性管控的土地使用性质是主导土地使用性质,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可在主导土地使用性质兼容允许范围内选择适合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兼容比例;如超出兼容允许范围,须依据《晋中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实施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3.特定地段应同时满足本建设准则的禁止兼容规定要求。

(二)管控内容

1. A组团

该组团主导属性为物流服务。

土地使用以物流仓储用地为主。保留现状铁路集装箱货场和货运编组站,沿汇通路和文华街布置少量商服设施和行政办公用地。

保留现状沿汇通路的1处加油站,总占地面积0.20公顷。

2. B组团

该街区主导属性为汽贸产业。

土地使用以布置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为主。整合汇通路两侧现有的汽车4S店,同时在龙湖街与汇通北路交叉口西北部新规划一处大型商业用地,打造汽贸产业组团;对鸣李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原址安置;保留中部高压走廊。

在原鸣李村中部新规划1处*(4轨制),占地面积约为1.45公顷;规划*北侧新规划一处幼儿园(12班),占地面积约为0.50公顷;汇丰街北侧型新规划一处幼儿园(9班),占地面积约为0.32公顷。

3. C组团

该街区主导属性为生态休闲。

土地使用以布置防护绿地和生态绿地为主。在组团内预留工业发展备用地,逐步通过新兴产业的迁入,完成产业升级;沿使赵变电站、高压线与铁路规划防护绿地和生态绿地。

现状已建成晋中市汽车客运总站,占地面积约6.91公顷;箕城路与使赵大街交叉口西南规划一处供热设施用地,占地面积约3.92公顷;保留现状使赵变电站,占地面积约4.05公顷。

    4. D组团

该街区主导属性为生活服务。

居住用地结合使赵村、韩村城中村改造和部分现状保留小区进行分布;沿迎宾西街北侧和汇通路两侧规划主要的商业、行政办公及其他公建用地,进一步完善组团服务职能。

开发区实验*原址扩建,规划6轨,占地面积约3.40公顷;开发区实验*原址扩建,规划6轨,占地面积约2.60公顷;横九路与经纬路交叉口西南规划1处*,占地面积约2.60公顷。

第十八条  其他管控要求

(一)若该地区存在地下文物埋藏,在项目开发前,须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规划管理部门保留变更规划用地性质的权利。

(二)在建设过程中,确因城市发展,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而又不符合土地相容性规定时,必须进行项目评估和规划设计,同时报经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并服从附加条件。

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管控

第十九条  片区居住建设总量控制

各组团居住建设总量须不大于片区控规中确定的规定值。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管控

(一)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建设准则确定的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如确需修改的,须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在土地使用强度指标中,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为上下限控制,其它用地容积率为上限控制,建筑密度、兼容比例为上限控制,绿地率为下限控制(工业用地绿地率为上限控制,建筑密度为下限控制)。

(三)各类指标控制详见图则中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二十一条  其他管控要求

(一)各居住地块绿地率除满足地块控制指标外,还须提供不小于人均1.0平方米的小区级集中公园绿地。

(二)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对地块进行细分开发时,容积率应保持不变;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时,开发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第六章    街区居住容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片区居住容量控制

片区居住容量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居住用地、人口总量、居住建筑面积和居住平均容积率四项指标。

规划区现状人口约1.8万人,其中城市居住用地面积为45.13公顷,人口约9500人,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47.5㎡,超出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17-26㎡/人;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为285.64公顷,人口约8500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336.0㎡,远超出规范(《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120-140㎡/人。

片区未来规划居住用地总面积约168.18公顷,人口容量约9.81万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17.14㎡, 达到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17-26㎡/人。

第七章  道路交通及其管控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网

1、道路网结构

采用棋盘式格局,以快速路、主次干路为骨架,形成网格式道路结构。

规划道路等级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本片区规划快速路2条,主干路12条,城市次干路3条,支路28条。路网密度达到5.03km/k㎡,其中主、次干道路网密度达到3.27km/k㎡。

2、道路红线控制

片区规划的城市道路红线采用实线控制与虚线控制两种控制方式,除下表所列实线控制道路外,其余城市道路红线均采用虚线控制。

(一)实线控制的道路红线除道路施工图阶段的线形技术修正外,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对于片区控规中虚线控制的道路可以根据布局规划,在不改变道路功能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但不得取消或改变红线宽度。确需调整的,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报经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政府保留在主、次道路红线范围外增设公交停靠站、人行过街设施、轨道站出入口等交通附属设施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网

1、交叉口及渠化

片区内城市道路交叉口采用平面与立体交叉两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交通设施

1、社会停车场

规划社会停车场1处,占地0.60公顷。

第二十六条  交通设施管控

1、严格控制片区控规确定的交通设施用地。

2、地块的机动车位配置参照《晋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停车容量满足要求的条件下采用地面、地下和立体停车方式。

3、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的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4、公共交通线网密度达到3.0km/km2。公交停靠站结合现状公交线路及《晋中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置。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向错开30米。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小于15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5、道路断面一般包括车行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并根据需要设置分隔带、设施带。特殊情况下,可布置高架道路、匝道、地道敞开段、人行天桥等设施。机动车道宽度为3.5-3.75m/条;非机动车道宽度为1 m/条(*条车道宽度为1.5m);一般情况下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m,*小不小于2m。

第二十七条  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管控

(一)禁止机动车开口规定

1.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城市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100米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60米范围内,向一般道路延伸20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入口路段。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入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路缘线切角弧线切点20米以上的距离。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4.距公园、*、幼儿园等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公交车站10m范围内不得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5.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得不小于20米。

6.轨道交通车站行人出入口、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道)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7.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8.桥梁、隧道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其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应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坡度大于2%的桥梁、隧道引道端点50米以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坡度在1%-2%之间的坡道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9.慢行专用通道沿线禁止开设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二)地块出入口方位

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至少设置一个车辆出入口,当居住用地≥3公顷,其它公共活动用地≥1.5公顷时,须在不同道路上设两个车辆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  其它道路交通管控

(一)在公共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出行的需要。

(二)规划道路控制点坐标与高程以实际施工坐标与高程为准。

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及其管控

第二十九条  片区控规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管控

(一)片区控规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须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二)建设准则深化落实控制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新增的幼儿园须设置独立用地;居住区卫生中心、居住区文化中心、居住区福利院、居住区街道办、派出所和居住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有条件单独设置时,应控制其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无条件单独设置时,应控制其建筑面积,并可与其他建筑合建。

备注:表中所列设施的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和控制指标详见《晋中市使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部分。

第三十条  地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控

(一)管控规定

1、地块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居委会兼服务站、小区文化活动站、小区卫生站、小区体育运动场、小区菜市场、储蓄所、邮政所等设施。

2、该配套公共设施在图则中采用符号表示,位置可在地块内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的调整,但不得随意转移、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确需调整的,须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在进行成片开发时,地块配套公共设施的位置可在开发范围内适度转移、合并,但不得随意压缩规模。

4、界区内地块配套设施设置及规划控制详细见街区建设准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一览表”。

第九章  绿地系统规划

第三十一条  绿地系统

由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设6处,用地面积8.88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0.91㎡。

根据片区人口容量与街区人口分布情况,按照人均1.5㎡以上,计算各个街区需配建的居住区级公园规模,结合各街区现状,落实居住区级绿地和街头绿地。

第三十三条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主要为高压走廊、快速路和主、次干道防护绿带,道路两侧规划为10-37米不等的防护绿地,防护绿地用地面积共211.81公顷。

第十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

第三十四条  给水工程

(1)水源

规划区用水由城市供水管网系统供给。规划区位于晋中市城区的西北部,规划区水源由城市第三自来水厂供给。

(2)用水量指标

1居住用地:1.4万m3/(km2·d)。

2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0.5万 m3/(km2·d);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1万 m3/(km2·d)。

3其他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0.3万 m3/(km2·d);道路广场用地:0.2万 m3/(km2·d);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25万 m3/(km2·d);绿地:0.1万 m3/(km2·d)。

4消防用水量:

根据项目性质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划区域同一时间火灾次数为2次,一次消防用水量为55L/S,火灾延续时间为2*,则消防用水量为792m3。

(3)供水系统

规划区共设两套供水系统,即城市供水系统和中水回用系统(预留)。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共用一套供水管网。每120m之内设地下式消火栓一座,并尽量靠近道路交叉口和大型公共设施。

供水管网沿道路环枝状敷设,保证供水可靠性。

(4)供水水质

生活用水供水水质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中水水质达到《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的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5)供水压力

*日*时供水压力按满足6层民用建筑用水,则*不利点按28m水柱考虑。六层以上建筑原则上需自行加压,以满足其用水需要。

*日*时加消防时按低压供水系统进行规划,则*日*时加消防时*不利点按10m水柱考虑。

(6)管道敷设方式

管材采用给水硬聚氯乙烯PVC管。供水管道主要敷设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底下,管道时变化系数为1.6,经计算供水管径为DN200-DN600。

第三十五条   污水工程

(1)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2)片区内各地块污水主排水方向为自东向西,自北向南分别排入环城西路、迎宾西街污水干管,再经综合通道污水干管收集进入第二污水处理厂。

(3)污水量按给水量(居住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之和)的90%计。

(4)污水处理达标后分别排入榆太总退,并回用中水。沿城市主次干道敷设污水主干管,以自东向西、自北向南为排水主方向。

第三十六条  雨水工程

(1)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2)雨水排除属于榆太总退雨水排除系统。

(3)设计参数

雨水设计流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Q=ψ×q×F(l/s)

其中:ψ—地面径流系数,加权平均取0.6

F—汇水面积

q—设计暴雨强度,采用晋中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1695.878(1+0.920lgP)

q =     (t+10.095)0.824

其中:q——设计降雨强度(升/秒·公顷)

P——设计重现期,取P=1年

t——设计降雨历时(*),t=t1+mt2

t1——地面集水时间,取t1=10*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m——折减系数,管道采用2 ,管渠采用1.2

(4)雨水系统规划

规划区范围内雨水主干管沿城市主干道敷设,管径根据雨水量及管道坡度计算,设计流速不小于0.5m/s。

第三十七条   供热工程

(1)热源与供热分区

该区属于瑞光热电厂和国电榆次热电厂的供热范围,瑞光热电厂位于晋中市城区以北,建有2×300MW热电联供机组;国电榆次热电厂位于晋中市城区以南,建有2×330MW热电联供机组。

(2)热负荷预测

参照《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等国家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晋中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供热规划中推荐热指标采用54 W/㎡,规划区总热负荷为583.65MW。

(3)热力站

每座热力站供热规模约为15-20万㎡建筑面积,热力站建筑面积300~400㎡。本规划区共设置换热站23座。

(4)管网规划

供热管网采用二级管网,由热源厂经一次管网输送至换热站,经换热站换成低温热水至用户。

供热管道呈枝状敷设,供热管道采用预制直埋保温管,保温材料为聚氨酯泡沫塑料,供水管道耐温150℃,回水管道耐温100℃,外护高密度聚乙烯套管。

第三十八条   燃气工程

(1)气源

气源由杨盘门站的市政气源提供。

(2)用气指标

各类用户用气指标采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1998年版有关用气定额,结合国内类似区域用气情况确定。低热值QL=32.762MJ/NM3。

居民用气指标按:2300MJ/人.年

公建用气指标按:居民生活用量30%计算

(3)规划总用气量

居民用气量:688.69万m3/d

公建用气量:206.61万m3/d

总用气量:895.3万m3/d

(4)供气系统

本规划采用中压一级和中、低二级混合的供气系统,中压管网引入至各地块调压箱(柜),由调压箱(柜)将中压降为低压,低压管网接至各用户,管网成环枝结合,以保证供气可靠性。中压管网供气压力为0.4Mpa。调压站服务半径为0.5-1km。

第三十九条   供电工程

(1)电源

片区电源由汇通北路、迎宾西街10KV市政供电管网提供。

(2)用电指标

居住建筑面积:240千伏安/万㎡;公建建筑面积:500千伏安/万㎡;仓储建筑面积:90千伏安/万㎡;市政建筑面积:180千伏安/万㎡;道路用地:15千伏安/公顷;绿地:9千伏安/公顷。

(3)中压配电网

规划区内的中压配电网为10千伏配电网,共规划9处开闭所,每座开闭所占地180m2。单座开闭所出线总负荷控制在1.2万千伏安之内,总装设变压器容量控制在2.4万千伏安以内,开闭所的单条出线装设变压器容量一般为1600-5000千伏安。

如用户装设变压器容量低于1600千伏安,可考虑由公用架空线路或者环网柜供电;如用户装设变压器容量高于5000千伏安,可考虑由变电站10千伏专线或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3)路灯规划

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采用路灯照明,主干道照明照度为10~15Lx,支路5~10Lx。

第四十条   通信工程

(1)通信线路由汇通南路现状通信线路引接,沿规划道路设地下联建主干管线。主要道路全部敷设弱电管道,其中主干道设置12孔,支路6孔,各种信息线路全部进入管道,尽可能采用大容量的光缆作为传输媒介的节省路由。支路敷设弱电电缆,弱电线路敷设在路西(北)一侧。

(2)电信指标

每部电话的服务面积:办公25㎡,多层住宅80㎡,高层住宅100㎡,仓库200㎡,旅馆40㎡,商业40㎡,托幼90 ㎡,医院120㎡,*100㎡,文化120㎡。

(3)电信电缆交接间规划:区内每600户住宅、大型公建或公建群和独立的厂区应设置一处电信电缆交接箱,配置电信电缆交接间,电信电缆交接间应设置于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15~20m2。

(4)邮政支局位置设在居住小区附近,服务于规划区,面积为3000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环卫工程

(1)公厕

公共厕所设置需综合考虑设置密度和设置间距,其中居住用地设置密度为4座/ km2,设置间距为600m;公共设施用地设置密度为7座/ km2,设置间距为400m;规划新增9座公共厕所,要求沿街公建内部的公共厕所对外开放。

(2)废物箱

废物箱一般应设置在城市街道两侧和路口、居住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防雨、阻燃。废物箱设置间距一般为:商业大街25-50m,交通干道50-80m,一般道路80-100m。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可按100m左右设置。

(3)垃圾清运及处理

垃圾日排出重量计算:

G=F·C·K1·K2

G为垃圾日排出重量(t/d);K1为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K1=1.1—1.15;K2为居住人口变动系数K2=1.02—1.05;F为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C为实测人均垃圾排出重量[t(人·d)]。取人口数量:10万人;K1=1.1—1.15;K2=1.02—1.05;实测人均垃圾排出重量:1.2kg

城市日产生活垃圾采用二级清运方式,生活垃圾运往垃圾收集站,再由垃圾收集车运往垃圾转运站。本区域不做垃圾*终处理,是统一运送至在城市垃圾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收集站服务半径为600-800米,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为2km,占地面积为1500㎡,片区内新规划2处垃圾转运站。

(4)环卫所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基层环境卫生机构,每个用地面积400㎡,建筑面积200㎡,修理工棚面积150㎡。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人作息场所面积和数量的设置,一般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每个作息场所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占有建筑面积4㎡/人,空地面积25㎡。

第十一章   城市安全设施规划

第四十二条   防灾体系

1、防灾不仅仅指防御或防止灾害的发生,实际上应包括对灾害的监测、预防、防护、抗御、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多方面工作。本规划着重于防灾工程设施建设的硬件部分。

2、规划区的防护绿地、广场、开敞空间等旷地既是美化环境,也是灾害发生时的临时避难场地,疏散半径为1~1.5km以内;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等场地作为避难场所。紧急应急避难场所用地指标为:1.5-2.0平方米/人,*不低于1.5平方米/人。固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指标为:2.0-3.0平方米/人。

3、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作为区域性疏散道和防灾供应道和救援道,支路为内部疏散道和防灾供应道和救援道,这些道路两侧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比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灾要求。

第四十三条   消防规划

1、消防站:在昭余街与环城西路交叉口东南侧规划消防站用地,占地7650平方米,使赵大街与银泰路交叉口东南侧消防站用地,占地5091平方米。

2、消防用水:结合给水规划,在建设区形成环状管网,增大供水能力,保证消防时供水的安全性。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要保证市政消火栓流量不小于10升/秒,压力不低于100KPa。增设消火栓,新建和改造的道路的配水管上均应按120米间距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

3、消防车道:从消防角度进行道路设计与改造,消防车道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宽度不宜小于3.5,尽端式通道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x15m的回车场。

第四十四条   抗震规划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按照《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标定本规划区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

4、建设工程按国家颁布的《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建设,设计抗震烈度达到8度;新建建筑应严格按国家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积极使用防火材料;

3、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均按8度抗震烈度设防;城市生命系统的一些节点如桥梁、重要管线接口,须进行重点防灾处理;

5、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另外要进行抗震加固,加强地震火灾源的消防、抗震措施,如加油站、天然气储配站等,以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1、规划范围内工程地质情况良好,未发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无明显地质灾害点,但仍应作好相应的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2、工程建设加剧、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预测评估:

1规划区现状地质灾害不发育,工程建设不会加剧现有地质灾害。

2大规模切、填方等工程建设有可能引发切方边坡滑坡、崩塌、填方边坡滑坡等地质灾害,可能性中等至大。

3、地质灾害防治

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1相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中,尽量根据地形调整场坪标高,降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险性。

2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相关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保评估工作中提出的防灾工程措施在建设过程中得到落实。

3施工前做好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查明岩土体性状、地下水埋藏深度以及隐伏岩溶发育分布情况等,对不利因素采取有效工程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人防工程规划

1、人防规划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应重点保护给水、电力、电信、道路、桥梁、交通枢纽等生命线工程;

2、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配建人防工程,10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4%配建人防建筑面积。

3、规划区内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应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人防面积,集中修建地下防护建筑。

第十二章    城市设计管控

第四十七条  城市设计界面管控

1、汇通北路、龙湖街与迎宾西街两侧的商业带,是重要的城市门户区域,是标志性的公共活动空间。规划要求营造沿汇通北路、龙湖街与迎宾西街两侧的建筑开敞、富有韵律的天际轮廊线。建筑要体现各自的功能特点,应具有较多的公共活动空间,力求体现现代都市的景观风貌。

2、汇通北路、龙湖街与迎宾西街两侧的建筑,造型应简洁、活泼、大方,充分展现其商业化特点。

3、沿主要道路建筑界面均应以面对城市主干路为重要的形体展开面加以设计与控制,重要单体建筑造型美观大方,突出个性形象,建筑群体则应整体效果统一、协调,形成有节奏,有韵律的沿路建筑空间展开画面。

第四十八条  建筑形态色彩管控

1、居住建筑的建筑形式采用转折条式和一般条式结合,形成围合的建筑群落;墙面色彩素雅,一般处理为浅暖色线条或色块。

2、中心区商业金融和文化娱乐建筑的建筑风格应现代、明快,建筑色彩采用浅暖色,色彩可丰富、多样,力求形成热闹、繁荣气氛。

3、行政办公建筑色彩为暖灰色或采用暖色基调配以白色线条的色彩处理手法,使人感到较高的品位和档次。建筑形式具亲和力,平面上和立面上处理要求考究,轮廓线丰富,细部处理精细,体现庄严、宁静与祥和感。

4、工业办公建筑色彩可参照行政办公建筑的色彩处理手法,工业厂房的建筑风格应现代、稳重,墙面色彩应采用灰、白等冷色调处理,可少量点缀暖色线条。

第四十九条  街道设计管控

1、街道应建立良好的空间序列和形体秩序,空间尺度宜人,街景错落有致。应做好街道的绿化,应注意草坪以及速生和遮蔽性效果好的树种配置,应设置生动雅致的环境艺术品。

2、街道的广告牌、宣传牌、标志牌必须统一设计,要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不得随意挂立和破坏景观。各种环境小品设施,必须纳入统一管理。

3、公共建筑应采用现代风格,不宜仿古。公共建筑的色彩以淡雅为主调,作为重点景观的公共建筑的造型和色彩应突出个性和特色。

4、公共建筑群体的规划和设计必须强调整体效果,要按照谦让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和谐统一。

5、景观和空间环境设计应力求反映地方的历史和文化特色。要建立完善的人行系统,要健全人、车交通设施和管理规划。交通管理设施要美观和醒目。

第五十条  公共绿地设计管控

1、充分体现片区生态景观效果,突出山水城市内涵。

2、公共绿地设计要突出各自特色,不宜过多建造人工设施。园林建筑要简洁明快,朴实大方,要体现时代气息。

3、应以乔木和小型草坪为主,适量配置休息和环境艺术小品。乔、灌木宜成丛布置,要留出足够的景观视廊。丘陵山地植树造园,保持自然山体风貌。

第十三章   四线管控规划

第五十一条  红线管控

干道与支路按照道路规划表控制红线宽度,建筑后退按照相应图则的规定进行控制。在具体建设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用地规模性开发的要求,支路的线位可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两侧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规划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   绿线管制

绿线范围内所有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其绿地用地性质。

第五十三条  黄线管制

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等均为黄线。包括消防站、公交车站、取水工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变电站、高压线走廊、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划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地名、道路和用地设施名称均为暂用名。

第五十五条  本建设准则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晋中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其未来的发展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山西省和晋中市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城中村安置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容量为指导性指标。

第五十六条  本建设准则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类问题的协调处理归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第五十七条 本建设准则由晋中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30年。

第十五章      附     录

附录一: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高速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招待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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